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5-11-10浏览次数:152

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有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制度以及《西安音乐学院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学术制度和学术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以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涉及理论、创作、表演实践、教育以及管理等各大专业方向,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专职教授不低于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产生,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认。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进行。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组成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内设立学科专业工作小组,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须设立专职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职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权,即有权获得学校学术事务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咨询、质询权,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与质询;

 

(三)发表意见权,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建议、监督权,对学校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职责:

 

(一)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专业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学科交叉、跨学科协同创新计划、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四)学科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章程;

 

(八)学校认定的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评定职责:

 

(一)教学科研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校内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职责:

 

(一)与学术相关的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中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受学校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据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议、决定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参会委员不得低于2/3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所议事项与委员当事人有关或与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事内容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1030日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

 

 

 

西安音乐学院

 

2015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