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高贺杰发布时间:2022-10-17浏览次数:121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22 年 10 月 17 日



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 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 的职责,根据《西安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组织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 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 2/3 出席。会议由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 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委会学术委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现设两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 会),即: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 负责学科建设相关工作议题的审议与研究。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教学建设相关工作议题的审议与研究。各专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其 在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  专委会会议由各专委会主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经确认后由专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各专委会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在授权范围内形成的决定、决议、咨询意见或建议,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科、专业、人才建设规划,包含科学研究、艺术创 作、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结构调 整、培养方案制定、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称评定与聘用;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 协会、学会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重大教学、科研、创作与艺术实践工作规划及成果的 审定;相关奖励办法或标准的制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创作、 表演成果及成果奖励候选人人选等;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事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术仲裁; 

(六)其它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务。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术委员会主 任、专委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 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议题的审 议形式(全体会议投票或讨论、主任会议审议、专委会会议审议 等)。     

第十二条  会议举行前,秘书处应提前将会议的议题、日期、 地点及其它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不少于 2/3 的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采取在线会议表决等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在线表决同样适用 2/3 及以上的同意票数方为通过的原则。对于采取线上评议的事项,应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给委员提供不少于 3 天的审阅时间。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予以落实公布。如有异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需要进行复议的,须 1/3 经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